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摘要】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区和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
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
(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
(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江北新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市、区和江北新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选择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相关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有关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
(四)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奖励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将镜头对准农村 惠农网培训学员闯出发展新路子
“我们庐江拥有很多优秀农产品,需要更多的庐江人,将庐江好物推向全国各地。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庐江的产品定会享誉全国,走进千家万户。”作为“寻访千年古城·甄选皖美好物”2022年庐江县第三届电商助农“直播带货”大赛的优秀学员代表,胡家海说出了自己的新志向。

长沙县刺葡萄酒产区故事 跨越14载,她用时光淬炼中国本土
▲长沙县青山铺镇刺葡萄基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临澧新农人丨笃定前行的年轻创业者—韩苇
经历了从业者到创业者的身份转变,并取得成功。看似含蓄的外表下,藏着他严谨而笃行的作风。前方未必坦途,但追梦的的目光炽热依然。他,就是玖木渔具的负责人韩苇。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林工规〔2023〕2号
2023已补贴粮食收获机械10万多台 及其品种与数量
农机购置补贴公示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26日,我国已补贴粮食作物收获机械10万多台。这两年各省区补贴的粮食作物收获机械有哪些品种,数量各有多少。
康平乡界碑村奋力打造三个一批 扎实推进了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
近年来,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乡界碑村党总支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产业发展、绿美乡村,聚焦“三个围绕”,奋力打造了“三个一批”,扎实推进了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
山西省落实到户补贴 生产补助 金融支持等14项政策保障粮食生产
近日,从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传来消息,今年山西省落实中央及省级到户补贴、生产补助、金融支持等14项政策保障粮食生产。
完善农村儿童保护 教育 健康等体系 促进农村儿童高质量发展
为探索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儿童发展的机遇及挑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日前在京发布了《中国儿童发展报告2023:促进农村儿童的高质量发展》(以下简称《报告》)。
我国四大海域5月1日12时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5月1日12时,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将回港休渔。当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公安部联合在山东、福建、广西,分三个海区同步启动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发出行动令,全面动员海上执法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倾力支持新农人成长 让他们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大红人
近年来,宣城市宣州区通过技术培训、人才培养、政策扶持、项目助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他们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大红人”,引领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增收。
产教融合为数字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高水平的农业复合型人才
近日,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联合主办了一场农业数字技术应用创新论坛,数字农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立大会同时举行。会上,宣布成立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可控农业专委会,并启动《可控农业人才能力等级与评价规范》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
九大举措确保土壤墒情稳 耕种速度快 农资保供足的良好态势
为全力确保今年春耕生产高效有序推进,立春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坚持“早字当头”,实施九大举措,4月初后,全省春耕播种速度呈线性加速状态,平均日进度在1.33万公顷以上,呈现出“土壤墒情稳、耕种速度快、农资保供足”的良好态势。
帮助脱贫地区解决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 销售额超900亿元
为进一步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帮助脱贫地区解决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扩大农产品销售规模,增加农民群众收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国家乡村振兴局动员中西部22省、东部协作地区、有关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和电商平台企业等开展“消费帮扶助农增收集中行动”。
以工代赈政策带动近280万农村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吸纳20.7万当地低收入群众就业,人均增收超过1万元。22个省份在45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中实施了以工代赈,涵盖水利、交通、林草、能源、生态环境等建设领域,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20.7万人,人均增收1.4万元。
落实对青海湖封湖育鱼十年育鱼的决策 持之以恒确保零捕捞
自4月初青海湖迎来“开湖季”,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紧紧围绕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认真落实青海省对青海湖封湖育鱼“十年育鱼”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新一轮青海湖南岸的巡护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工作。
点击阅读更多农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