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摘要】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提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
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免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条 监管平台依法归集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工资发放等信息,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链条全过程动态监管。采用“政府+服务商+金融机构”的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金融机构提供支持。
第四条 监管平台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不断丰富监管平台功能,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动态更新,推进移动端建设及应用,支持各市个性化、本地化需求。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管平台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 使用自建监管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同步做好技术改造等工作,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完整、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并结合系统升级等时机逐步过渡到监管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指导、调度督促、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应当明确市、县(市、区)监管平台管理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牵头责任,负责监管平台管理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做好监管平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息归集及相关预警处置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监管平台项目建档及信息准确性审核,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信息归集及相关预警处置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做好有关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数据归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监管平台管理应用相关工作。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监管平台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依托监管平台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分包单位及其他有关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做好监管平台应用工作。
第三章 信息数据归集
第十二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监管平台管理,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监管平台建档,根据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合同工期、项目类型、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基础信息,据实实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信息,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档,并在项目建档后及时将相关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等信息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总包单位应当按工程建设项目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索赔及工程款支付等信息资料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等应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记录农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并将相关信息即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总包单位等应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按规定配备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识别考勤等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对农民工等人员进出场进行生物识别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总包单位等应当规范使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备,加强电子考勤管理,确保实名制管理各项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相关设备供应商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传输数据,配合总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设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及计算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相关银行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撤销及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使用、返还等信息资料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量数据及时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归集至监管平台各类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监管平台逐步与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四章 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 监管平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预警,设置预警类别,根据风险程度划分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逐步健全完善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拓宽监测预警渠道,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和时限要求处置化解预警信息,分析产生预警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预警信息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对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实现预警信息动态清零,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预警信息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等应当按照《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处罚,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发布,方便相关主体查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托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下级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管平台应用及预警处置等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欠薪案件线索查处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提升监管平台综合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调度和分析研判,定期通报监管平台管理应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提升监管平台应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监管平台稳定运行和网络数据安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商及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收集、使用相关数据,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建档或建档基础信息不准确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监管平台应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三条 监管平台相关主体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同时废止。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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